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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武**价局物价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汪**诉武汉市物价局不履行物价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1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汪**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适用法律也确有错误,且遗漏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并撤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汪**对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违规收费提出举报后,又撤回举报申请,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第十三条因“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致“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办结”的规定,被申请**物价局对该举报行为视为办结并无不当。武汉市物价局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应批复,对被举报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履行了物价管理的相关职责;2012年10月25日作出《价格举报答复函》,明确计满12分驾驶员参加培训后重新考试,可收取考试费,不得收取教育费、培训费和教材费等,并告知被举报人已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武汉市物价局的答复行为并无不当。2013年5月23日武汉物价局的《回复》系就汪**相同事项的再次举报进行的回应,符合相关规定。汪**称被申请人泄露其举报人身份以及撤回举报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提供事实依据,原审未予支持正确。汪**要求审查《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原审驳回该项请求也无不当。

综上,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汪**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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