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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诉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未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违反了《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不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而是房屋进出通道和门牌号信息。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武汉**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144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判令被申请人正面答复房屋进出通道和门牌号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请求公开武汉市武昌区保安街410号后半部分房屋的进出通道和门牌号号码,但未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要求提出查询申请。被申请人向其进行电话答复,是向其告知申请查询上诉信息的具体要求,并非对再审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公开,故本案不适用武汉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所作的答复及其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也不违反《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答复,但仅超期1天,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严重影响,尚不足以构成行政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为行政瑕疵,定性准确。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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