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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行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一案

审理经过

赵**上诉称,济**民法院于2013年3月31日作出(2013)济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道德观,保护济源**理局的行政不作为。故请求依法判定城市管理局按本机关职责法定程序执法,清除违章,修通道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诉称的请求依法判令济源**管理局还其回家通行权,并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赵**的起诉,并无不当,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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