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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与武汉**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桂玉发因房屋拆迁诉武汉**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桂**申请再审称,武汉市青山区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书造成桂**的房屋损毁灭失,被委托人以拆迁人的名义承诺置换3套二手房,至今没有兑现,桂**与该委托行为有利害关系。武汉市青山区城乡建设局没有行政许可的权利,其委托行为要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应以批准后的时效为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因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发回重审予以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作为被拆迁人,至迟已于2011年12月其签订拆迁协议时就知晓了武汉**乡建设局的委托行为,且桂**已在拆迁时领取了补偿。原审认定桂**于2014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起诉期限,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loz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loz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且其事实依据充分。桂**诉称应以规划部门批准委托后的时间计算本案的起诉期限,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并且,一、二审程序合法。

综上,桂玉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桂玉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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