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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与湖北**护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柏*飞因环境污染诉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行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柏*飞申请再审称,湖北**护厅虽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此证不是可以滥发的,申请人应具备《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的条件。黄石市**发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申请书,作假数据,生产工艺的生产线不达标,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资格。湖北**护厅没有审查处置工艺、设施、设备等就直接颁发该证,致使黄石市**发有限公司七年来三迁厂址也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由于2007年湖北**护厅向黄石市**发有限公司发的证就存在违法问题,此次第二次换发证也未予严格审查,原审以过期为由不进行审查,使其后面的程序均违法。因此申请再审,请求改判确认湖北**护厅于2012年6月向黄石市**发有限公司颁发的编号为S42-02-02-0019《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北**护厅根据黄石市**发有限公司的换证申请,以及所提交的2012年3月31日《危险废物经营环境管理年度报告书》、湖北**监测站《关于大气、噪声、地下水、土壤的监测报告》、《黄石凯**限公司污酸渣转运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黄环办函(2012)147号《关于黄石凯**限公司申请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意见》等资料,经审查予以上网公示一周后,在没有收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向黄石市**发有限公司颁发编号S42-02-02-0019《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柏*飞要求确认湖北**护厅为黄石凯**限公司作出的编号S42-02-02-0019《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亦是正确的。

综上,柏*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柏*飞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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