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邬**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邬**因起诉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05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在2013年12月5日信访答复意见作出前知道房屋被征收;行政裁定与已生效的行政判决相矛盾,上诉人是通过《信访答复意见书》获得了行政与司法救济,该答复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请求撤销宜昌**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立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确认《信访答复意见书》告知上诉人房屋被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的主要证据是当阳市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2013)20号文件,即《关于邬**反映关*文化园项目非法拆迁问题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答复意见书》),其主要内容四个方面:一是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即“为什么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政府也要征收”、“剥夺其正常工作权利、采取非法暴利的手段强行征收。”诉求为“严厉查处违法拆迁的行为,保护一个公民和党员的基本人身财产的权利”。二是调查情况,说明邬**房屋属于《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范围;安排邬**到项目指挥部工作办理了正式借调手续,并安排了相应工作;12个被征收户中有11个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只有邬**一户没有搬迁;邬**补偿要求过高,超出评估价的三倍。三是处理意见,认为邬**反映情况严重失实,将依法征收。四是交代申请复查的权利。从《信访答复意见书》的形式来看,是当阳市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代表当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从其内容来看,也未以信访答复意见的形式设立新的权利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等均是对原有行政事项或者行政争议的重复处理行为,未设立新的行政权利和义务,亦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权益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