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退休工资诉湖北省**专业学校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或者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因退休工资问题起诉湖北省浠水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