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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邬**起诉当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属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前的过程性行为。起诉人邬**就当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已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就该案作出的(2015)鄂**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该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确认:2012年11月12日,当阳市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当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将《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因此,起诉人邬**的两项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邬**的起诉,该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邬**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当阳市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公开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其原审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邬**原审起诉认为,当阳市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虽已由该项目的指挥部予以公布,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由当阳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因上述项目的指挥部系当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该项目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故该指挥部可以以当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代表该政府,进行包括公布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在内的与拆迁相关的工作,同时,对于该指挥部已公布的上述拆迁补偿方案,当阳市人民政府也表示认可,故该方案是否由当阳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公布,并不影响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充分考虑了上述补偿方案的真实性以及公布的主体对邬**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等情况,裁定并不违法。上诉人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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