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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政府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行终字第00039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评估机构没有与申请人见面,没有要求入户调查,更没有实际入户查看房屋装修情况,认定再审申请人拒绝评估机构进入屋内勘查与事实不符;评估机构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评估工作人员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二、一审、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评估机构选定、认定房屋属于征收范围、拒绝评估机构进入房屋勘查、拒收评估报告等证据未经质证。三、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一是没有依法公平补偿,选择评估机构程序违法,补偿费用过低,未送达评估报告;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过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过低。二是违法采取暴力、威胁和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三是补偿决定没有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诉讼费由竹溪县人民政府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竹溪县政府)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应围绕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征收决定作出后,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即2013年7月31日前达不成补偿协议,竹溪县政府根据十堰**有限公司对房屋的评估和《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明清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溪征补决字(2014)第5号《补偿决定书》,其内容主要有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并交代了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二审的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的问题,申诉听证时双方对在征收范围内已无异议。关于评估价值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和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人未依法行使权利,其在诉讼时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提出的“采取暴力、威胁和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等理由,不属本案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查范围,故不予评判。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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