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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与旅游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邬**起诉当阳市人民政府、当阳市旅游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起诉人主张向当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但其提交的证据(光盘)不能证明其主张,且光盘的制作时间是2013年12月12日。2、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邬**的起诉,该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邬**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起诉人当阳市人民政府、当阳市旅游局依法应公开相关信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其原审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邬**的房屋,因当阳市进行关*文化园区域旧城改造而面临拆迁,但邬**尚未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协议。邬**认为当阳市人民政府、当阳市旅游局没有依法提供拆迁过程包括征收以及补偿在内的的相关信息导致其权益受损,遂提起本案诉讼。考虑邬**房屋拆迁的现状,当阳市人民政府已对该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且该决定书已被湖北省**民法院生效判决((2015)鄂宜昌**006号判决)所拘束,同时邬**知道其房屋被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所以邬**认为当阳市人民政府、当阳市旅游局没有依法提供拆迁过程的相关信息的理由不论是否成立,对其房屋征收以及后续补偿无实质影响,故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充分考虑了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对邬**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裁定的结果并不违法。上诉人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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