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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雷**、曾**、杨**、陈国有、罗*、容日强、熊**、王**、谢**、鄢**、陈**、张**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等13人因起诉武汉市房管局房屋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等13人申请再审称,武**管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超过法定期限答复,原审法院回避了这一违法事实。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献产”问题不涉及处理私房改造历史遗留问题,罗**等13人诉求不涉及“产权纠纷”,且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罗**等13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一、二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再审撤销一审法院的(2014)鄂**初字第00194号《行政裁定书》和二审法院的(2015)鄂**行终字第00069号《行政裁定书》,由武**管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以维护罗**等13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罗**等13人向武**管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发生于1964年至1966年前后的“献产”材料,认定其申请内容涉及处理私房改造历史遗留问题的事实依据充分,认为罗**等13人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武**管局提出有关申请,但实质系解决私房改造历史遗留问题,符合《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当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审裁定驳回罗**等13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无不当。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也是正确的。

综上,罗**等1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雷**、曾**、杨**、陈国有、罗*、容日强、熊**、王**、谢**、鄢**、陈**、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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