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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伍**因土地利用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伍**申请再审称,伍**起诉的是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伍**的房屋所属地块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成交确认书、竞得通知书和房屋征收补偿细则属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征地拆迁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完全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申请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伍**的诉讼请求,做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能够足以证明:《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在《征收土地公告》中,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已经依法公开,且该局已经公开该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和挂牌出让信息情况;因成交确认书等涉及武汉诚**有限公司等第三人的利益,该第三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对伍**进行了说明;《洪山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细则》属于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伍**申请的批准征收文件因武汉市人民政府无土地批准征收权而不存在。一、二审认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以及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理由充分,判决驳回伍**的诉讼请求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及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

综上,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伍**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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