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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浠水县公安局、县委信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因反映开发商侵占浠水县理工中专校门口房屋基地及通道问题,不服浠水县公安局2014年8月6日作出的浠公(治)行罚决字(2014)24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浠水县信访局依法督办其反映的问题。经审查,李**的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且在校门口屋基及通道被侵占的问题上,李**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在明确告知李**补正材料而其拒绝补正的情况下,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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