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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胡**等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等14人因武土规函字(2013)792号《关于洪山区劝业场社区片规划意见的函》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立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杨**等14人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错误地运用法律,认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武土规函字(2013)792号《关于洪山区劝业场社区片规划意见的函》属于征收决定过程中的行为,而不属于最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显然错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同样是错误的。因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对杨**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7月9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武土规函字(2013)792号《关于洪山区劝业场社区片规划意见的函》,发生于征收决定过程之中,不为最终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杨**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对其不予受理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存在错误。

综上,杨**等1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胡**、胡**、杨**、杜**、陈**、郭**、马*、李*、马*、余*、胡**、刘*、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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