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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定国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余**因起诉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干涉选举行为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余定国申请再审称,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操纵、干扰、破坏其参加马山村村级“两委”选举,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错误。再审请求:1、要求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对再审申请人名誉侵权的精神损害等赔偿三十万元;2、请求确认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干涉选举的行为违法无效;3、由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误工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向鄂州**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余定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余定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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