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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治安行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4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陈*申请再审称:江**安分局所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其原审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安分局在原审中提交的12份《训诫书》,能够证实陈*于2014年5月6日至同年12月10日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地区上访,而上述地区并非法定上访场所,江**安分局据此认定陈*的行为违法并作出汉公(意)行决字(2014)4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充分。同时,该局作出处罚决定前,询问了陈*,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故处罚决定作出的程序亦不违法,且拘留陈*十日亦在法定处罚范围内。陈*申请再审提出,没有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去过中南海、天安门地区,但上述12份训诫书已足以证实陈*去过上述地区上访,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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