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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武汉**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鲁**诉教育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3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鲁**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教育局没有依法为其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手续,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其原审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原审起诉认为,武汉**教育局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考核过程中,少记其应得考核分数,导致其考核总分数不足而未能转为公办教师,故诉请法院判令该局予以更正并为其补办转公手续。上述理由及诉请,系鲁**认为武汉**教育局没有严格执行当时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政策以及措施所致,而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具体标准以及程序等属国家政策以及地方政府措施调整的范畴,所以,本案应属因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政策以及措施实施后遗留的纠纷,原审裁定驳回鲁**的起诉考虑了上述情况的特殊政策性,其裁定结果并不违法。

综上,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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