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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务所与司法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北**事务所因起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湖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核准一案,不服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湖北**事务所申请再审称,湖北**事务所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裁定书故意歪曲湖北**事务所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且对起诉立案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就应当由行政审判庭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不符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因此,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并指定管辖;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一、二审行政裁定书制作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其不具管辖权有湖北**事务所于2015年5月8日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内容为据,裁定对湖北**事务所的起诉不予受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湖北**事务所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也是正确的。

综上,湖北**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湖北**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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