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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黄石经**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诉黄石经**理委员会行政强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刘**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认定补偿款已基本领取没有事实依据,涉案房屋土地并未征收所签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原审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畴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可推定被申请人实施了强拆行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再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房行为违法、赔偿损失511015万元,并判令被申请人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冶市**民委员会与刘**为平等主体,所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民事合同。被申请人黄**管理委员会并非涉案房屋拆迁合同的签订及拆迁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刘**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强拆其房屋的事实,原审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刘**的起诉并无不当。刘**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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