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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政府拆迁安置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立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上诉人多次要求黄州区人民政府按照上诉人的补偿申请落实房屋补偿问题,但该政府不予答复,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证据表明,上诉人李**在2011年9月18日前就知道黄州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作出的拆除行政行为及还房安置协议的内容,其于201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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