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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武汉恒**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2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恒**司申请再审认为,被诉规划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拥有的不动产物权,对其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上的影响,明显与再审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该规划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再审确认武规地(2010)48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件二)违法并予以撤销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恒**司所有房屋被征收后,被申请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房屋坐落地块调整纳入本案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并不影响用地范围内原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涉及用地范围内地上房屋处置问题,原审认定恒**司与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并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恒**司要求合理补偿的诉讼目的可以通过行政征收诉讼得以解决。恒**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恒**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武汉恒**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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