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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安陆市陈店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起诉安陆市陈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行终字第000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为了违法收入,在全乡征集基本农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有事实依据,且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得到赔偿,法院应当支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公正裁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安陆市陈店乡人民政府发表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所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上访多年,其诉求均被调查核实并驳回。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原审第三人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和安陆市**民委员会的陈述意见与被申请人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安陆市陈店乡人民政府征收农田的行为违法、撤销征地行为并进行赔偿,但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其农田实施了征地行为。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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