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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武汉市江**生管理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2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不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社区也不出具工作证明,所以仲裁委一直不受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武汉**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22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武汉市**管理处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或向武汉市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再审申请人受伤时间是2012年12月24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5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2014年4月24日。从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起计算,距其受伤已超过1年时间,其工伤认定申请显已超过法定期限。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未能举证证明其他可以扣除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正当事由,其认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时间应为2013年9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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