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诉称
赵**上诉称,其从2008年4月份向沁**办事处反映赵礼庄村委规划造成其有家不能归,侵权违法,至今不处理,违背宪法规定必须追究。济源市沁**办事处和赵**委会合伙对其打击报复,还剥夺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请求依法确认济源市沁**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侵权违法,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恢复名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起诉称,济源**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违法,违背宪法,剥夺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该起诉并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赵**的起诉,并无不当,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