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诉称
赵**上诉称,济**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济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判定城市管理局执法程序违法,依法认定被告济源**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是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确认被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家法律权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的起诉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其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赵**的起诉,并无不当,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