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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等与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江*因诉鄂州**理局房屋验收备案证明行为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江*申请再审认为,案涉商铺位于备案证明所指的1、2号楼1-4层商铺中,在住宅和商铺未全部办理备案的情况下,房管部门无权也不应出具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房管部门出具验收备案证明误导再审申请人接收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致使利益受损,原审认定其与所诉备案证明无利害关系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鄂**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鄂州**理局出具的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明确载明:金色名苑1、2号楼住宅部分共2栋房屋已办理备案,该证明不涉及再审申请人张**、江*所购商业用房,原审裁定认为该备案证明与再审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张**、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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