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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不服襄阳**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5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1、依法再审,纠正原裁定的不当之处,依法改判。2、请求改判原审案件受理费及上诉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请求确认襄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于2005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樊**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襄阳**民法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鄂**行终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予以维持。李*本次起诉的2004年襄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向襄阳市交通局报送的“关于出租车经营者李*反映问题的答复”,其内容为解决李*信访反映问题的建议。该“答复”出具时间在起诉的“证明”出具的时间之前,超出了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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