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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请求确认武**管局作出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公开政府信息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4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地产纠纷,武**管局作出的答复违法。一审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而二审法院作出的(2015)鄂**行终字第00433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因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行政裁定,由武**管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向武**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改造原武昌区复兴路65号(现113号)房屋的法律依据及转移房产变更的手续信息”,明显涉及处理私房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且胡**提交的1951年的《土地房屋所有证》等能够印证。武**管局对胡**答复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胡**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武**管局提出有关申请,但其实质是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2015)鄂**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并驳回胡**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是正确的。

综上,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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