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起诉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不履保护公民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其起诉并未超期,故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2005年至2007年接到申请人三次报警而未出警的不作为,是违法的。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因不作为给申请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1609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原审诉称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先后三次接到其报警而未出警,导致未能制止其被他人伤害。但是上述诉称的未出警行为发生于2005至2007年,在报警后合理时间内王**就应当知道该分局是否履行了出警的法定职责,而申请人至2015年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违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的规定,原审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