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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赵**等与广水市马坪镇人民政府、广水市**民委员会乡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柯**、赵**因诉广水市马坪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柯**、赵**再审申请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原审未审查与申请人相同情况的邻居建房的审批手续,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审查失去公平性;对于争议地马**是否有使用权未做认定,仅认定申请人一方没有使用权有失公允;申请人对争议地应当享有使用权;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对争议地享有使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广水市马坪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未办理争议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手续,不享有使用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争议地权属决定书,也没有将使用权确认给其邻居马**。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广水市**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对争议地未办理相关手续,该争议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居委会。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广水市马坪镇人民政府具有处理个人之间和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职权。本案中因申请人柯**、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被申请人广水市马坪镇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给被申请人广水市**民委员会,并认为申请人对争议土地没有使用权,并无不当。原审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柯**、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柯**、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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