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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9人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违法并撤销评估结果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等9名上诉人因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违法并撤销评估结果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u0026ldquo;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u0026rdquo;提起的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u0026rdquo;。李**等11名原告对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等11名原告u0026ldquo;请求确认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违法并撤销无效的评估结果u0026rdquo;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李**等9名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定的事项与上诉人的诉求完全不符,纯属裁非所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无法律法规依据;一审裁定是对上诉人诉权的侵犯,是对被上诉人违法行为的保护,是对法律的蔑视。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审法院在受案时未及时给予指导和释*,最后以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裁定;2.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内定评估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决定的评估机构不具有合法性;3.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未将正式评估结果分户送达给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违反法定程序,其初步评估结果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4.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被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辩称:1.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程序中,征收评估程序是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提供相应依据的预备性或阶段性行为,尚未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产生处分的法律效果,系不成熟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2.依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评估事宜,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到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乃至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均应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李**等9名上诉人对房屋评估事宜不服而将青山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属错列被告。青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已依法定程序履行了评估所涉义务,李**等9名上诉人的相关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1)征收决定公告后,青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已依法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及时公布。(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3)青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已依法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4)青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已依法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3.依据法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据此,法律已经对被征收人不服评估结果予以了合法的救济渠道。4.青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分别于2014年2月23日、3月4日及3月15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了13、14街坊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选定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告。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征收、征用未补偿、补不到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也有相同的规定。因此,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最后鉴定价格有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了争议的救济渠道。但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u0026ldquo;确认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违法或撤销无效的评估结果u0026rdquo;提起的行政诉讼。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等11名原告提起的请求u0026ldquo;确认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违法并撤销无效的评估结果u0026rdquo;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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