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甄乾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明诉称:本人自2011年8月18日起一直到今天,就此次暴力强拆事件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及拆迁办、行政投诉中心等部门反映,如今都没有给我答复。此次暴力强拆既没有依据,也不符合程序,没有拆迁公告,只有一纸通知。我的房屋遭暴力强拆多间,是佳*拆迁事务所非法所为。更有甚者,编造我乱搭乱盖的罪名,以城管拆违的名义于同月11日拆除1998年底我父亲改建的徐东路的一间25平方米的门面房。为此,希望法院查清真相,判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不作为。

被告辩称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没有明确相应的应当作为的行政行为事项,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二、被告没有原告诉称的行政不作为的法定情形,原告诉称于法无据。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书面提出的任何请求。而原告按照信访程序进行申诉,并由信访部门予以回复、复核并向原告送达了信访终结意见。三、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告刘**诉称2011年8月,佳*拆迁事务所对原告拥有权益的四处房产强行拆除,而于2015年起诉被告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的规定,原告提起的诉讼超过六个月的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原告刘**以房屋遭到暴力强拆,从2011年起多次向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反映,至今没有答复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因诉讼请求不具体,其开庭时补充陈述为2011年8月30日武**化办、武昌**诉中心的【11-191号】u0026ldquo;行政投诉拟办单u0026rdquo;受理原告的投诉,但被告未予回复,是行政不作为。从本案的材料显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的信访等部门针对刘**的申诉,投诉等,通过信访程序,均给以了回复直至出具了最终复核意见。从原告刘**诉称的u0026ldquo;行政投诉拟办单u0026rdquo;的内容反映,有关部门对原告刘**的来信亦是按照信访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转办。根据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u0026ldquo;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的规定,刘**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即使如原告所称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受理其2011年的投诉最后未予答复是行政不作为,但其于2015年才提起本案诉讼,亦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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