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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古西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藏*西诉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撤销土地批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藏*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刘**,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藏*西诉称,2011年1月18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武汉新**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对汉阳杨泗港周边范围的房屋实施拆迁。武汉新**有限公司办理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关于增补2010年度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武**(2010)6号,以下简称被诉《土地批复》)将原告房屋用地在内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违法,违反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土地批复》是被告对武汉市2010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核准,表现为对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计划性安排,其发文对象是包括武汉**划局、武汉**储备中心在内的各有关单位,并未对当事人送达。被诉《土地批复》作为房屋拆迁许可的前置性行为,虽然对被拆迁人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会产生规制效果,但并不能当即导致其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只有经过有关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储手续等工作后才能发生。本案当事人的土地权利如何被影响取决于被诉《土地批复》下达后,有关单位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而非本案被诉《土地批复》行为。综上所述,被诉《土地批复》虽是房屋拆迁许可的前提和依据之一,但其属于行政内部的参与性行为,并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藏古西的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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