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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其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起诉称,其承包的土地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多次申请相关机关和被告要求勘验、更正经营权证。2012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12)鄂新洲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责令黄陂区人民政府对郑**要求更正承包经营权面积的请求进行处理,但黄陂区人民政府仍不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更正经营权证面积共49亩,并赔偿损失143.61929万。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武汉**民法院审理的郑**诉黄陂区人民政府要求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鄂新洲行初字第74号判决,责令黄陂区人民政府于两个月内对郑**要求更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的请求依法履行受理和处理,后该判决经本院二审维持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所诉更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郑**对黄陂区人民政府不履行生效判决不服,属于行政诉讼后的执行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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