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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桂菊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桂菊因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拆迁规划许可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青山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桂菊以其与案外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桂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代桂菊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代桂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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