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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武汉**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诉武汉**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2014)鄂**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被上诉人武汉**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夏**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因纠纷得到解决,上诉人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因纠纷解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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