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管理中心与武汉德**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德**限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

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因被执行人武汉德**限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稽查三)理决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德**限公司补缴通行费14,24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德**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的机动车于2013年08月14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14,240元。本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武汉德**限公司已将上述所欠车辆通行费14,24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管理中心的(稽查三)理决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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