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东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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