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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东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东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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