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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育委员会与刘*、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认为二被申请执行人在已生育一名女孩的情况下,又于2007年9月生育一名男婴,属政策外生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政策外生育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夏计生征字(2009)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5490元。二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有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夏计生征字(2009)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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