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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不服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身权利已经得到维护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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