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不服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身权利已经得到维护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彭**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湖北**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斯**限公司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