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东焰不服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身权利已经得到维护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刘**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湖北**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湖**务员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湖北省教育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石化集**司九江分公司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秦**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独**限公司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