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兰**不服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于6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根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甘桂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兰**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