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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不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不服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于6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根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甘桂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兰**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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