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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等8人不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等8人不服被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于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杨**、张**、罗**、叶*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等8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江**、杨**、张**、罗**、陈**、叶*、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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