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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薇与中国保险**北监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因要求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和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姜*、秦**到庭参加诉讼。休庭后,经本院协调,双方就案件争议自行达成和解。为此,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薇撤回对被告中国保险**北监管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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