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司*丰诉被告武汉市东**督管理局食品质量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丰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司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原告司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龙**等8人不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因要求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公开房屋登记信息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不服武汉市**管理处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湖北**革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险办公室工伤保险行政核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汉东**限公司劳动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2
王**与武汉市**理委员会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