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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武汉市东**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丰诉被告武汉市东**督管理局食品质量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丰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司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原告司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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