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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汉东**限公司劳动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劳监理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东**限公司支付余*等15名员工2014年6月、7月、8月份的工资共计135,782元,赔偿金81,469.2元(具体人员名单、工资和赔偿金见附表)的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2014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称被执行人武汉东**限公司拖欠全体员工2014年6月至8月工资。2014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立案。当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送达东劳监询字(2014)第1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上午9点派员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被执行人全体职工名册;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全体员工原始考勤表及复印件;单位支付全体员工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原始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明细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供相应材料。2014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东劳监令(2014)10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5日前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东劳监询字(2014)第101号)的要求提供材料。2014年9月25日,被执行人派员接受调查询问,并按要求提供了部分材料。2014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根据要求补充提供了全部材料。申请执行人经过核算,发现被执行人提供的工资表的金额和人员名单存在误差,于当月30日再次询问了被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人。经现场核算,被执行人认可申请执行人核算的工资数额,即2014年6月份员工人数102人,未发放工资264,224元,7月份员工人数103人,未发放工资254,328元,8月份员工人数103人,未发放工资238,363元,总计未发放工资756,915元,并确定员工姓名以职工名册表为准。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东劳监令(2014)第10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在2014年10月14日前支付2014年6、7、8月份工资,并附工资表。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支付工资。2014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东劳监告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罚(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拟处罚和处理的种类、数额,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14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承诺2014年10月28日前支付全体员工2014年6月、7月份的工资。2014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并未按照承诺支付工资。2014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东劳监理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劳监令字(2014)第101-2号)的要求支付潘**、闫**、胡**等103名员工2014年6月、7月、8月份工资共计75691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理:1、继续按照《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劳监令字(2014)第101-2号)的要求支付潘**、闫**、胡**等103名员工2014年6月、7月、8月份工资共计756915元;2、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6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54149。当日,申请执行人直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201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劳监理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经审查后发现有部分员工在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已寻求司法救济,针对被执行人拖欠的同时段工资和社保问题正在本院强制执行中。本院建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另查明,本院正在强制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段的工资和社保问题)160件,其中85人也是本案中要求支付工资的当事人,另有3名员工已经申请劳动仲裁,2人的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但尚未申请强制执行,1人的案件正在仲裁中。扣除上述员工,东劳监理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中没有寻求司法救济的员工人数为15人,要求支付2014年6月、7月、8月份工资135,782元,赔偿金81,469.2元,共计217,251.2元(具体人员名单、工资和赔偿金见附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劳监理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东**限公司支付余*等15名员工2014年6月、7月、8月份的工资共计135,782元,赔偿金81,469.2元(具体人员名单、工资和赔偿金见附表)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劳监理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东**限公司支付余*等15名员工2014年6月、7月、8月份的工资共计135,782元,赔偿金81,469.2元(具体人员名单、工资和赔偿金见附表)的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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