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与武汉市**建设局土地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对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为第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吴家山街办事处(以下简称吴家山街办)申报的临时建设项目加盖同意报建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万**诉称,2014年10月10日,第三人吴**街办向被告区建设局提出了海景花园集贸市场工程项目的报建申请。其填写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表明,作为建设单位没有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被告区建设局依然同意了该项目的审批。2014年11月11日,第三人吴**街办委托的施工人员即在原告万**居住的小区内及附近进行施工,野蛮拆除小区的围墙、移走了花木。破坏了小区的环境,对原告万**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原告认为,一、被告区建设局在海景花园集贸市场工程项目报建表上签字同意报建的行为与原告的利益息息相关,被告对申报的同意行为实际上是对建设单位施工行为的许可,对原告的利益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应为可诉的行政行为。二、被告区建设局审批报建的程序违法。根据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的流程,第三人吴**街办需要向被告区建设局提交以下文件: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正,而不是同意审批。因此,在第三人吴**街办未向被告区建设局提供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的情况下,被告区建设局同意报建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区建设局同意第三人吴**街办报建海景集贸市场工程项目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区建设局立即制止第三人吴**街办因同意该申报项目而正在进行的非法施工行为,并督促其恢复原告所在小区的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国**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八条、《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作为武汉市东西湖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对行政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报建登记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区建设局同意第三人吴家山街办的报建行为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法律属性是备案登记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由于报建行为不是被告区建设局许可第三人吴家山街办进行施工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万**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综上所述,原告万**诉称被告区建设局同意第三人吴家山街办的报建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并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