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国土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夏**、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市国土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应双方当事人申请组织协调。经协调,被告市国土规划局向原告陈**公开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告陈**认为已达到其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