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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国土规划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市国土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胡**、乔**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应双方当事人申请组织协调。经协调,被告市国土规划局向原告叶*公开了其申请的相关信息,原告叶*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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